市总文件 当前位置: 公示公告 > 市总文件 >

丽江市总工会党组关于印发《丽江市总工会补助下级工会经费管理制度》和《丽江市总工会市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丽江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7-11-30 16:22:44 点击: 0
中共丽江市总工会党组文件
 
 
丽工党组〔2017〕20号
 
中共丽江市总工会党组关于印发《丽江市总工会补助下级工会经费管理制度》和《丽江市总工会市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市总工会各部室(中心):
    新编订的《丽江市总工会补助下级工会经费管理制度》和《丽江市总工会市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经中共丽江市总工会党组2017年11月10日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丽江市总工会补助下级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2、《丽江市总工会市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共丽江市总工会党组
                                2017年11月16日
    附件1
 
    丽江市总工会补助下级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补助下级工会经费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和其他补助。超收补助、救灾补助不作预算安排,不列入本制度,发生时,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执行。
    一、回拨补助
    回拨补助经费并入本级工会正常经费使用和管理。
    二、专项补助
    ㈠补助范围:各县(区)总工会及其下级工会、市直各基层工会
    ㈡上级工会对县(区)工会的专项资金补助:一是上级工会明确给予各县(区)工会的工程建设补助金,由财务部根据各县(区)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提出意见,按审批程序给予拨款,年内不得滞留;二是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劳模管理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工会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补助,并按相应的资金审批程序审批后进行资金划拨;三是上级明确给予各县(区)的工作经费、活动经费等其他专项经费补助,应在收到省总下拨资金的当月内,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将经费补助到相应的县(区)工会,原则上不得跨月。
    ㈢本级资金对下级工会的专项补助:补助金额在3万元及其以下的,经市总工会主席同意,由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补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主席办公室会议讨论通过,由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由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
    三、帮扶补助和送温暖补助
    市总工会对下级的帮扶补助和送温暖补助,根据《丽江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丽江市总工会市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四、其他补助
    ㈠其他补助的对象:扶贫帮扶挂钩联系点、“一活动一工程”工作示范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系点等市委、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挂钩联系点。
    ㈡补助资金的审批权限:补助金额在3万元及其以下的,经市总工会主席同意,由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补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由分管财务副主席审批。
    本通知从二0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补助下级工会经费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2
 
丽江市总工会市级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对困难职工群体的帮扶工作,加强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云南省财政、丽江市财政拨付市总工会的帮扶专项资金、丽江市总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用于困难职工帮扶的资金以及丽江市总工会通过各种渠道从社会募集用于困难职工帮扶的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是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6]36号)通知要求界定的职工家庭。
    困难职工家庭条件: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3、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5、加入工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工会会员)家庭。
困难职工档案在困难职工精准帮扶、解困脱困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丽江市总工会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区)工会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care.acfutu.org)上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实行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三条  丽江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设在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制定、上报帮扶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日常的帮扶救助工作;配合部(室)按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决定的分配方案,做好帮扶资金下拨及管理工作。
    二、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帮扶的原则。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工会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工会会员);用于进行临时性生活救助和在就医、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职工服务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丽江市总工会对困难职工、农民工(工会会员)、零就业家庭、残疾职工、受灾职工等特殊群体统一开展的帮扶和慰问活动,可以使用帮扶资金。
    第七条  市总工会开展元旦、春节、中秋、国庆送温暖活动和金秋助学活动,可以使用帮扶资金。
    第八条  前来上访职工(工会会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职工服务中心核实真实情况后,经请示市总工会主要领导给予临时性救助。
    三、帮扶救助标准
    第九条  困难职工帮扶的主要对象是患重特大疾病的职工、因子女上学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和遭受意外灾害的职工以及因劳动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职工。重特大疾病主要是指癌症、心血管重病、尿毒症、白血病等治疗费用高昂、危及生命的疾病。
    第十条  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职工,一次性帮扶救助的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并不得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对因劳动纠纷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困难职工,依照《云南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办法》由市总工会协调律师志愿者给予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对因子女上学造成特别困难的职工,一次性帮扶救助的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在档省级和市级困难职工因子女上学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进行金秋助学活动给予帮扶。 新入学救助标准为3000元,在读学生救助标准为2000元。
    第十三条  对遭受意外灾害的职工家庭,视受灾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不得超过5000元。受灾特别严重的,经市总工会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十四条  因下岗失业、收入过低等原因申请临时性生活救助的困难职工,一次性救助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特别困难的,一次性救助不得超过3000元。
    第十五条  需要社会救助的特殊对象,根据工会主要领导的批示给予救助,上访职工(工会会员),临时性救助,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四、帮扶救助程序
    第十六条 所有求助的职工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该级工会的情况证明、帮扶情况及帮扶建议。书面申请应详细写明求助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困难原因、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因病求助的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因子女上学求助的应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学校证明。
    第十七条 职工服务中心收到求助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包括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平台上查实)。困难情况属实确需救助的,由职工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请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主席。
    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救助补助必须经主席同意后,由分管财务工作副主席审批。帮扶数额在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应当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批准;100000元以上帮扶资金及市总工会配比资金分配方案,由市总工会党组会研究批准。
    第十九条 帮扶资金使用应采取非现金支付形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金秋助学,应当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因实际情况需要使用现金发放的,必须使用省总工会统一规范的实名制表格进行发放,并在财务和资产监督管理部存档备查。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丽江市总工会市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工办(2010)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丽江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人民网 | 中华全国总工会 | 中工网 | 云南省总工会 | 丽江政务网 | 丽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