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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封山禁火令

来源:丽江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4-03-01 23:15:35 点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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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封山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封山禁火时间:2024年3月1日至6月15日。


二、封山禁火范围:丽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区、林地、草地。


三、封山期间,除巡护人员和驻林区内的单位、居民外,其他车辆和人员进入林区必须进行审批并登记检查,无条件服从管理。


四、封山禁火范围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在林区、林地、草地、林缘地带烧荒、烧秸秆、烧垃圾、吸烟、野炊、点火照明、取暖等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四)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五)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在禁火区域实施切割电焊、开山爆破。

(六)严禁其他一切未经批准的户外用火。


五、违禁责任

拒不遵守本命令在禁火区域用火的,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命令,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更细化的禁火令并施行。


六、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市长:李刚

2024年3月1日



来源:丽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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