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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的意见

来源:云南省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7-09-06 15:58:56 点击: 0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国工会十六大和云南省第十一次工代会精神,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进程中,充分发挥经审组织在工会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省工会经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保障工运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云南工运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各级工会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创新工会工作发展的思路与举措,而且需要各级工会收好、管好和用好工会经费,将工会经费用于为工运事业服务、为职工服务、为会员服务,必须发挥好工会经审组织的监督作用,促进工会财务规范管理,为工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建立和完善自身监督体制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了工会组织独立管理经费和资产的权利,规定了必须实行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制度,这是依法治会的需要,也是广大会员履行民主监督的需要。随着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推进,工会经费和资产总量逐年增加,工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工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有了更多的保障,要求工会组织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好经审组织以审促收、以审促管的作用。
    3.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促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组织作为拥有一定财力、物力的群众团体,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依法加强对工会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保障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工会经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4.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紧紧围绕云南省工会工作大局和全总经审工作总体思路,以深入贯彻《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为主线,以提高审查审计的能力和水平为核心,以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审查审计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经审服务工会工作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为云南工运事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5.目标任务。到2017年底,县(市、区)总工会经审会50%以上有专兼职人员从事经审工作,16个州(市)总工会经审办100%有1至2名专业干部,州(市)、县(市、区)、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达标建设达到80%;县级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经审工作有效推进,工作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工会审计信息化建设适时推进;全省各级工会经审业务建设不断提升,形成“经审组织建设更加扎实,制度建设更加健全,队伍建设更加有力,监督成效更加明显”的经审工作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组织队伍建设
    6.坚持“三同时”原则。在组建工会或换届选举时,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经审会的选举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7.经审会主任的配备。工会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经审会的意见。有条件的州(市)总工会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经费管理总量在2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总工会,可以配备专职经审会主任。产业工会和大型企业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经审会主任。
    8.经审会委员的配备。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同级工会委员会人数的20%,最低不得少于5人,具有审计、会计、造价、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基层工会经审会一般由3至11名委员组成,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可设经审员1名。
    9.经审办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业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省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州(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总量在200万元以上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10.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席以及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兼任同级工会经审办工作人员。
    11.后续教育培训。省总经审会选调有关人员参加全总、省审计厅的培训,每年举办全省性的经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5年内将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经审办)主任轮训2遍,逐步拓展经审会(经审办)主任任职培训、审计管理、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培训。各州(市)总工会、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产业工会应当每年举办1期本地区、本系统的经审业务培训班。
各级工会应积极鼓励工会经审人员参加提高学历、晋升职称的考试,并且在学习时间、学习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工会经审人员在职期间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通过中级以上职称考试的,本单位应报销一定比例的学费。
    四、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12.各级工会经审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实施审查审计监督。
    13.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加强对上半年本级工会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预算调整情况审查和本级工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计工作。召开经审会议时,应当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达到应出席会议经审会委员的过半数表决有效,并须出具审查会议决议或纪要。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经审会审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报告。
    14.坚持每年开展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同级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报告应报上一级工会经审会备案。未开展同级工会经费收支审计的,上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不评定任何等级。
    15.坚持开展对下级工会经费收支审计工作。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对下审计工作,对下审计须达到一定的覆盖面,在本级工会届期内,应对下属单位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轮审2遍。
    16.坚持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省总经审会定期不定期组织全省性的专项审计,重点开展中央财政帮扶资金、省财政帮扶资金、劳模三金、送温暖资金、金秋助学资金、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统一报告形式、统一报告内容、统一审计时限,并逐级上报审计情况,形成全省性的综合审计报告,由省总经审会向省总工会党组和全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并适时在工会系统内公布审计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多的单位,上级工会在次年专项资金上减少安排或不予安排。
    17.加强对工会资产的审计监督。将工会资产纳入审查审计监督范围,放在与经费收支审计同等重要位置。切实履行下审一级工会资产的职责,建立科学可行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重点加大对工会重大工程和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
    18.适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会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9.强化审计质量。在全总经审会和省内审协会的指导下,省总经审会制定出台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会审计文书格式,各级工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审计程序,科学组织实施审计,敢于善于揭示问题,作出恰当的审计评价,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须及时向同级工会党组和上级工会经审会报告。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促进审计质量提高。
    20.审计的组织实施方式。各级工会经审会可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工会经审人员开展审计,也可以委托行政部门的审计人员在开展行政审计工作的同时开展工会经费审计。审计工作任务繁重、专业人员不足的工会经审会,可依照规范的程序,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工会审计工作。省总经审会选派有关经审人员参加政府项目的审计,同时组织有关州(市)总工会、产业工会的经审人员参加省总经审会的审计工作或开展交叉互审工作。
    21.审计整改和成果运用。审计结果作为上级工会、同级工会及有关部门工作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及时向财务、资产管理、法律保障等部门通报,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省总经审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每年审计的情况;对屡审屡犯、财务管理问题较多的单位,省总经审会将以书面整改通知的形式予以警示,并约谈其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
    22.坚持经审工作创新,加强经审调查研究,完善经审工作机制。学习、借鉴国家审计的先进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有序推进计算机辅助审计、远程审计。建立健全工会资产风险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工会资产绩效审计、管理审计以及与工会财务部门、税务稽核部门联查工会经费的方式,提升工会审计成效。
    五、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
    23.各级工会一定要高度重视经审工作,工会领导班子(党组)应当每年听取1至2次经审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经审工作中重大问题,为经审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支持,创造更好条件。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24.各级工会领导班子研究出台重大经济决策时,应当通知经审会(经审办)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5.按照省总经审会《关于工会经审专项经费提取的通知》规定,工会经审专项经费按同级工会财务基金的50%提取,列入当年工会经费预算,当年使用。
    26.坚持开展工会经审规范化建设考核工作。通过下级工会申报、经审互审组互评、经审办评审、上级工会经审常委会审定,层层推动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使工会经审工作做到目标明确、管理科学、推进有序,经审计划、组织实施、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全省工会经审工作整体水平。
    27.各州(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和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贯彻实施本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国工会十六大和云南省第十一次工代会精神,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进程中,充分发挥经审组织在工会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省工会经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保障工运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云南工运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各级工会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创新工会工作发展的思路与举措,而且需要各级工会收好、管好和用好工会经费,将工会经费用于为工运事业服务、为职工服务、为会员服务,必须发挥好工会经审组织的监督作用,促进工会财务规范管理,为工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建立和完善自身监督体制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了工会组织独立管理经费和资产的权利,规定了必须实行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制度,这是依法治会的需要,也是广大会员履行民主监督的需要。随着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推进,工会经费和资产总量逐年增加,工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工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有了更多的保障,要求工会组织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好经审组织以审促收、以审促管的作用。
    3.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促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组织作为拥有一定财力、物力的群众团体,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依法加强对工会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保障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工会经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4.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紧紧围绕云南省工会工作大局和全总经审工作总体思路,以深入贯彻《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为主线,以提高审查审计的能力和水平为核心,以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审查审计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经审服务工会工作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为云南工运事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5.目标任务。到2017年底,县(市、区)总工会经审会50%以上有专兼职人员从事经审工作,16个州(市)总工会经审办100%有1至2名专业干部,州(市)、县(市、区)、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达标建设达到80%;县级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经审工作有效推进,工作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工会审计信息化建设适时推进;全省各级工会经审业务建设不断提升,形成“经审组织建设更加扎实,制度建设更加健全,队伍建设更加有力,监督成效更加明显”的经审工作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组织队伍建设
    6.坚持“三同时”原则。在组建工会或换届选举时,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经审会的选举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7.经审会主任的配备。工会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经审会的意见。有条件的州(市)总工会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经费管理总量在2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总工会,可以配备专职经审会主任。产业工会和大型企业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经审会主任。
    8.经审会委员的配备。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同级工会委员会人数的20%,最低不得少于5人,具有审计、会计、造价、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基层工会经审会一般由3至11名委员组成,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可设经审员1名。
    9.经审办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业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省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州(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总量在200万元以上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10.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席以及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兼任同级工会经审办工作人员。
    11.后续教育培训。省总经审会选调有关人员参加全总、省审计厅的培训,每年举办全省性的经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5年内将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经审办)主任轮训2遍,逐步拓展经审会(经审办)主任任职培训、审计管理、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培训。各州(市)总工会、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产业工会应当每年举办1期本地区、本系统的经审业务培训班。
各级工会应积极鼓励工会经审人员参加提高学历、晋升职称的考试,并且在学习时间、学习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工会经审人员在职期间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通过中级以上职称考试的,本单位应报销一定比例的学费。
    四、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12.各级工会经审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实施审查审计监督。
    13.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加强对上半年本级工会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预算调整情况审查和本级工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计工作。召开经审会议时,应当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达到应出席会议经审会委员的过半数表决有效,并须出具审查会议决议或纪要。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经审会审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报告。
    14.坚持每年开展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同级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报告应报上一级工会经审会备案。未开展同级工会经费收支审计的,上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不评定任何等级。
    15.坚持开展对下级工会经费收支审计工作。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对下审计工作,对下审计须达到一定的覆盖面,在本级工会届期内,应对下属单位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轮审2遍。
    16.坚持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省总经审会定期不定期组织全省性的专项审计,重点开展中央财政帮扶资金、省财政帮扶资金、劳模三金、送温暖资金、金秋助学资金、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统一报告形式、统一报告内容、统一审计时限,并逐级上报审计情况,形成全省性的综合审计报告,由省总经审会向省总工会党组和全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并适时在工会系统内公布审计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多的单位,上级工会在次年专项资金上减少安排或不予安排。
    17.加强对工会资产的审计监督。将工会资产纳入审查审计监督范围,放在与经费收支审计同等重要位置。切实履行下审一级工会资产的职责,建立科学可行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重点加大对工会重大工程和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
    18.适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会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9.强化审计质量。在全总经审会和省内审协会的指导下,省总经审会制定出台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会审计文书格式,各级工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审计程序,科学组织实施审计,敢于善于揭示问题,作出恰当的审计评价,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须及时向同级工会党组和上级工会经审会报告。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促进审计质量提高。
    20.审计的组织实施方式。各级工会经审会可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工会经审人员开展审计,也可以委托行政部门的审计人员在开展行政审计工作的同时开展工会经费审计。审计工作任务繁重、专业人员不足的工会经审会,可依照规范的程序,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工会审计工作。省总经审会选派有关经审人员参加政府项目的审计,同时组织有关州(市)总工会、产业工会的经审人员参加省总经审会的审计工作或开展交叉互审工作。
    21.审计整改和成果运用。审计结果作为上级工会、同级工会及有关部门工作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及时向财务、资产管理、法律保障等部门通报,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省总经审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每年审计的情况;对屡审屡犯、财务管理问题较多的单位,省总经审会将以书面整改通知的形式予以警示,并约谈其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
    22.坚持经审工作创新,加强经审调查研究,完善经审工作机制。学习、借鉴国家审计的先进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有序推进计算机辅助审计、远程审计。建立健全工会资产风险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工会资产绩效审计、管理审计以及与工会财务部门、税务稽核部门联查工会经费的方式,提升工会审计成效。
    五、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
    23.各级工会一定要高度重视经审工作,工会领导班子(党组)应当每年听取1至2次经审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经审工作中重大问题,为经审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支持,创造更好条件。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24.各级工会领导班子研究出台重大经济决策时,应当通知经审会(经审办)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5.按照省总经审会《关于工会经审专项经费提取的通知》规定,工会经审专项经费按同级工会财务基金的50%提取,列入当年工会经费预算,当年使用。
    26.坚持开展工会经审规范化建设考核工作。通过下级工会申报、经审互审组互评、经审办评审、上级工会经审常委会审定,层层推动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使工会经审工作做到目标明确、管理科学、推进有序,经审计划、组织实施、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全省工会经审工作整体水平。
    27.各州(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和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贯彻实施本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国工会十六大和云南省第十一次工代会精神,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进程中,充分发挥经审组织在工会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省工会经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保障工运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云南工运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各级工会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创新工会工作发展的思路与举措,而且需要各级工会收好、管好和用好工会经费,将工会经费用于为工运事业服务、为职工服务、为会员服务,必须发挥好工会经审组织的监督作用,促进工会财务规范管理,为工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建立和完善自身监督体制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了工会组织独立管理经费和资产的权利,规定了必须实行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制度,这是依法治会的需要,也是广大会员履行民主监督的需要。随着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推进,工会经费和资产总量逐年增加,工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工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有了更多的保障,要求工会组织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好经审组织以审促收、以审促管的作用。
    3.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促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组织作为拥有一定财力、物力的群众团体,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依法加强对工会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保障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工会经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4.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紧紧围绕云南省工会工作大局和全总经审工作总体思路,以深入贯彻《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为主线,以提高审查审计的能力和水平为核心,以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审查审计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经审服务工会工作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为云南工运事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5.目标任务。到2017年底,县(市、区)总工会经审会50%以上有专兼职人员从事经审工作,16个州(市)总工会经审办100%有1至2名专业干部,州(市)、县(市、区)、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达标建设达到80%;县级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经审工作有效推进,工作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工会审计信息化建设适时推进;全省各级工会经审业务建设不断提升,形成“经审组织建设更加扎实,制度建设更加健全,队伍建设更加有力,监督成效更加明显”的经审工作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组织队伍建设
    6.坚持“三同时”原则。在组建工会或换届选举时,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经审会的选举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7.经审会主任的配备。工会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经审会的意见。有条件的州(市)总工会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经费管理总量在2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总工会,可以配备专职经审会主任。产业工会和大型企业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经审会主任。
    8.经审会委员的配备。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同级工会委员会人数的20%,最低不得少于5人,具有审计、会计、造价、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基层工会经审会一般由3至11名委员组成,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可设经审员1名。
    9.经审办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业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省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州(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总量在200万元以上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10.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席以及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兼任同级工会经审办工作人员。
    11.后续教育培训。省总经审会选调有关人员参加全总、省审计厅的培训,每年举办全省性的经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5年内将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经审办)主任轮训2遍,逐步拓展经审会(经审办)主任任职培训、审计管理、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培训。各州(市)总工会、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产业工会应当每年举办1期本地区、本系统的经审业务培训班。
各级工会应积极鼓励工会经审人员参加提高学历、晋升职称的考试,并且在学习时间、学习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工会经审人员在职期间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通过中级以上职称考试的,本单位应报销一定比例的学费。
    四、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12.各级工会经审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实施审查审计监督。
    13.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加强对上半年本级工会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预算调整情况审查和本级工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计工作。召开经审会议时,应当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达到应出席会议经审会委员的过半数表决有效,并须出具审查会议决议或纪要。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经审会审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报告。
    14.坚持每年开展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同级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报告应报上一级工会经审会备案。未开展同级工会经费收支审计的,上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不评定任何等级。
    15.坚持开展对下级工会经费收支审计工作。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对下审计工作,对下审计须达到一定的覆盖面,在本级工会届期内,应对下属单位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轮审2遍。
    16.坚持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省总经审会定期不定期组织全省性的专项审计,重点开展中央财政帮扶资金、省财政帮扶资金、劳模三金、送温暖资金、金秋助学资金、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统一报告形式、统一报告内容、统一审计时限,并逐级上报审计情况,形成全省性的综合审计报告,由省总经审会向省总工会党组和全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并适时在工会系统内公布审计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多的单位,上级工会在次年专项资金上减少安排或不予安排。
    17.加强对工会资产的审计监督。将工会资产纳入审查审计监督范围,放在与经费收支审计同等重要位置。切实履行下审一级工会资产的职责,建立科学可行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重点加大对工会重大工程和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
    18.适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会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9.强化审计质量。在全总经审会和省内审协会的指导下,省总经审会制定出台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会审计文书格式,各级工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审计程序,科学组织实施审计,敢于善于揭示问题,作出恰当的审计评价,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须及时向同级工会党组和上级工会经审会报告。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促进审计质量提高。
    20.审计的组织实施方式。各级工会经审会可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工会经审人员开展审计,也可以委托行政部门的审计人员在开展行政审计工作的同时开展工会经费审计。审计工作任务繁重、专业人员不足的工会经审会,可依照规范的程序,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工会审计工作。省总经审会选派有关经审人员参加政府项目的审计,同时组织有关州(市)总工会、产业工会的经审人员参加省总经审会的审计工作或开展交叉互审工作。
    21.审计整改和成果运用。审计结果作为上级工会、同级工会及有关部门工作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及时向财务、资产管理、法律保障等部门通报,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省总经审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每年审计的情况;对屡审屡犯、财务管理问题较多的单位,省总经审会将以书面整改通知的形式予以警示,并约谈其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
    22.坚持经审工作创新,加强经审调查研究,完善经审工作机制。学习、借鉴国家审计的先进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有序推进计算机辅助审计、远程审计。建立健全工会资产风险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工会资产绩效审计、管理审计以及与工会财务部门、税务稽核部门联查工会经费的方式,提升工会审计成效。
    五、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
    23.各级工会一定要高度重视经审工作,工会领导班子(党组)应当每年听取1至2次经审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经审工作中重大问题,为经审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支持,创造更好条件。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24.各级工会领导班子研究出台重大经济决策时,应当通知经审会(经审办)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5.按照省总经审会《关于工会经审专项经费提取的通知》规定,工会经审专项经费按同级工会财务基金的50%提取,列入当年工会经费预算,当年使用。
    26.坚持开展工会经审规范化建设考核工作。通过下级工会申报、经审互审组互评、经审办评审、上级工会经审常委会审定,层层推动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使工会经审工作做到目标明确、管理科学、推进有序,经审计划、组织实施、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全省工会经审工作整体水平。
    27.各州(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和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贯彻实施本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国工会十六大和云南省第十一次工代会精神,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进程中,充分发挥经审组织在工会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省工会经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保障工运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云南工运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各级工会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创新工会工作发展的思路与举措,而且需要各级工会收好、管好和用好工会经费,将工会经费用于为工运事业服务、为职工服务、为会员服务,必须发挥好工会经审组织的监督作用,促进工会财务规范管理,为工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建立和完善自身监督体制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了工会组织独立管理经费和资产的权利,规定了必须实行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制度,这是依法治会的需要,也是广大会员履行民主监督的需要。随着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推进,工会经费和资产总量逐年增加,工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工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有了更多的保障,要求工会组织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好经审组织以审促收、以审促管的作用。
    3.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促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组织作为拥有一定财力、物力的群众团体,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依法加强对工会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保障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工会经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4.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紧紧围绕云南省工会工作大局和全总经审工作总体思路,以深入贯彻《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为主线,以提高审查审计的能力和水平为核心,以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审查审计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经审服务工会工作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为云南工运事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5.目标任务。到2017年底,县(市、区)总工会经审会50%以上有专兼职人员从事经审工作,16个州(市)总工会经审办100%有1至2名专业干部,州(市)、县(市、区)、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达标建设达到80%;县级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经审工作有效推进,工作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工会审计信息化建设适时推进;全省各级工会经审业务建设不断提升,形成“经审组织建设更加扎实,制度建设更加健全,队伍建设更加有力,监督成效更加明显”的经审工作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组织队伍建设
    6.坚持“三同时”原则。在组建工会或换届选举时,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经审会的选举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7.经审会主任的配备。工会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经审会的意见。有条件的州(市)总工会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经费管理总量在2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总工会,可以配备专职经审会主任。产业工会和大型企业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经审会主任。
    8.经审会委员的配备。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同级工会委员会人数的20%,最低不得少于5人,具有审计、会计、造价、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基层工会经审会一般由3至11名委员组成,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可设经审员1名。
    9.经审办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业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省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州(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总量在200万元以上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10.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席以及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兼任同级工会经审办工作人员。
    11.后续教育培训。省总经审会选调有关人员参加全总、省审计厅的培训,每年举办全省性的经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5年内将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经审办)主任轮训2遍,逐步拓展经审会(经审办)主任任职培训、审计管理、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培训。各州(市)总工会、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产业工会应当每年举办1期本地区、本系统的经审业务培训班。
    各级工会应积极鼓励工会经审人员参加提高学历、晋升职称的考试,并且在学习时间、学习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工会经审人员在职期间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通过中级以上职称考试的,本单位应报销一定比例的学费。
    四、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12.各级工会经审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实施审查审计监督。
    13.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加强对上半年本级工会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预算调整情况审查和本级工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计工作。召开经审会议时,应当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达到应出席会议经审会委员的过半数表决有效,并须出具审查会议决议或纪要。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经审会审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报告。
    14.坚持每年开展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同级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报告应报上一级工会经审会备案。未开展同级工会经费收支审计的,上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不评定任何等级。
    15.坚持开展对下级工会经费收支审计工作。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对下审计工作,对下审计须达到一定的覆盖面,在本级工会届期内,应对下属单位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轮审2遍。
    16.坚持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省总经审会定期不定期组织全省性的专项审计,重点开展中央财政帮扶资金、省财政帮扶资金、劳模三金、送温暖资金、金秋助学资金、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统一报告形式、统一报告内容、统一审计时限,并逐级上报审计情况,形成全省性的综合审计报告,由省总经审会向省总工会党组和全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并适时在工会系统内公布审计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多的单位,上级工会在次年专项资金上减少安排或不予安排。
    17.加强对工会资产的审计监督。将工会资产纳入审查审计监督范围,放在与经费收支审计同等重要位置。切实履行下审一级工会资产的职责,建立科学可行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重点加大对工会重大工程和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
    18.适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会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9.强化审计质量。在全总经审会和省内审协会的指导下,省总经审会制定出台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会审计文书格式,各级工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审计程序,科学组织实施审计,敢于善于揭示问题,作出恰当的审计评价,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须及时向同级工会党组和上级工会经审会报告。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促进审计质量提高。
    20.审计的组织实施方式。各级工会经审会可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工会经审人员开展审计,也可以委托行政部门的审计人员在开展行政审计工作的同时开展工会经费审计。审计工作任务繁重、专业人员不足的工会经审会,可依照规范的程序,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工会审计工作。省总经审会选派有关经审人员参加政府项目的审计,同时组织有关州(市)总工会、产业工会的经审人员参加省总经审会的审计工作或开展交叉互审工作。
    21.审计整改和成果运用。审计结果作为上级工会、同级工会及有关部门工作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及时向财务、资产管理、法律保障等部门通报,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省总经审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每年审计的情况;对屡审屡犯、财务管理问题较多的单位,省总经审会将以书面整改通知的形式予以警示,并约谈其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
    22.坚持经审工作创新,加强经审调查研究,完善经审工作机制。学习、借鉴国家审计的先进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有序推进计算机辅助审计、远程审计。建立健全工会资产风险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工会资产绩效审计、管理审计以及与工会财务部门、税务稽核部门联查工会经费的方式,提升工会审计成效。
    五、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
    23.各级工会一定要高度重视经审工作,工会领导班子(党组)应当每年听取1至2次经审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经审工作中重大问题,为经审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支持,创造更好条件。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24.各级工会领导班子研究出台重大经济决策时,应当通知经审会(经审办)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5.按照省总经审会《关于工会经审专项经费提取的通知》规定,工会经审专项经费按同级工会财务基金的50%提取,列入当年工会经费预算,当年使用。
    26.坚持开展工会经审规范化建设考核工作。通过下级工会申报、经审互审组互评、经审办评审、上级工会经审常委会审定,层层推动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使工会经审工作做到目标明确、管理科学、推进有序,经审计划、组织实施、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全省工会经审工作整体水平。
    27.各州(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和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贯彻实施本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国工会十六大和云南省第十一次工代会精神,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进程中,充分发挥经审组织在工会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我省工会经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保障工运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云南工运事业的发展,不仅需要各级工会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创新工会工作发展的思路与举措,而且需要各级工会收好、管好和用好工会经费,将工会经费用于为工运事业服务、为职工服务、为会员服务,必须发挥好工会经审组织的监督作用,促进工会财务规范管理,为工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建立和完善自身监督体制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了工会组织独立管理经费和资产的权利,规定了必须实行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制度,这是依法治会的需要,也是广大会员履行民主监督的需要。随着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推进,工会经费和资产总量逐年增加,工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工会组织开展各项工作有了更多的保障,要求工会组织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和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好经审组织以审促收、以审促管的作用。
    3.加强工会经审工作是促进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组织作为拥有一定财力、物力的群众团体,必须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依法加强对工会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保障工会经费和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工会经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4.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紧紧围绕云南省工会工作大局和全总经审工作总体思路,以深入贯彻《中国工会审计条例》为主线,以提高审查审计的能力和水平为核心,以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审查审计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经审服务工会工作大局的能力和水平,为云南工运事业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5.目标任务。到2017年底,县(市、区)总工会经审会50%以上有专兼职人员从事经审工作,16个州(市)总工会经审办100%有1至2名专业干部,州(市)、县(市、区)、产业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达标建设达到80%;县级工会、省级产业工会经审工作有效推进,工作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工会审计信息化建设适时推进;全省各级工会经审业务建设不断提升,形成“经审组织建设更加扎实,制度建设更加健全,队伍建设更加有力,监督成效更加明显”的经审工作局面。
    三、进一步加强工会经审组织队伍建设
    6.坚持“三同时”原则。在组建工会或换届选举时,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应当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同时考察、同时报批、同时选举产生。经审会的选举结果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7.经审会主任的配备。工会经审会主任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工会经审会的意见。有条件的州(市)总工会应当专职配备经审会主任。经费管理总量在200万元以上的县(市、区)总工会,可以配备专职经审会主任。产业工会和大型企业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经审会主任。
    8.经审会委员的配备。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委员人数一般为同级工会委员会人数的20%,最低不得少于5人,具有审计、会计、造价、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基层工会经审会一般由3至11名委员组成,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可设经审员1名。
    9.经审办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各级地方总工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和机关工会联合会应当设置经审办,列入同级工会机关机构编制序列,配备专业干部。经审办主任、副主任应当列入同级工会机关部门正、副职级领导职位。省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5名专业干部;州(市)级工会经审办一般不少于2名专业干部;经费管理总量在200万元以上的县级工会经审办应当配备专业干部。
    10.工会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的副主席以及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审会委员。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兼任同级工会经审办工作人员。
    11.后续教育培训。省总经审会选调有关人员参加全总、省审计厅的培训,每年举办全省性的经审人员后续教育培训,5年内将县级以上工会经审会(经审办)主任轮训2遍,逐步拓展经审会(经审办)主任任职培训、审计管理、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培训。各州(市)总工会、经费管理总量较多的产业工会应当每年举办1期本地区、本系统的经审业务培训班。
各级工会应积极鼓励工会经审人员参加提高学历、晋升职称的考试,并且在学习时间、学习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工会经审人员在职期间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通过中级以上职称考试的,本单位应报销一定比例的学费。
    四、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12.各级工会经审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原则,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实施审查审计监督。
    13.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加强对上半年本级工会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预算调整情况审查和本级工会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计工作。召开经审会议时,应当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达到应出席会议经审会委员的过半数表决有效,并须出具审查会议决议或纪要。财务部门应当根据经审会审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报告。
    14.坚持每年开展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同级工会经费收支的审计报告应报上一级工会经审会备案。未开展同级工会经费收支审计的,上级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不评定任何等级。
    15.坚持开展对下级工会经费收支审计工作。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对下审计工作,对下审计须达到一定的覆盖面,在本级工会届期内,应对下属单位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轮审2遍。
    16.坚持开展专项资金审计。省总经审会定期不定期组织全省性的专项审计,重点开展中央财政帮扶资金、省财政帮扶资金、劳模三金、送温暖资金、金秋助学资金、职工医疗互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统一报告形式、统一报告内容、统一审计时限,并逐级上报审计情况,形成全省性的综合审计报告,由省总经审会向省总工会党组和全委会报告审计结果,并适时在工会系统内公布审计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问题多的单位,上级工会在次年专项资金上减少安排或不予安排。
    17.加强对工会资产的审计监督。将工会资产纳入审查审计监督范围,放在与经费收支审计同等重要位置。切实履行下审一级工会资产的职责,建立科学可行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制度,保障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重点加大对工会重大工程和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
    18.适时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会经审会接受同级工会干部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托,对同级工会涉及经费、资产及有关经济活动管理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9.强化审计质量。在全总经审会和省内审协会的指导下,省总经审会制定出台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会审计文书格式,各级工会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审计程序,科学组织实施审计,敢于善于揭示问题,作出恰当的审计评价,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须及时向同级工会党组和上级工会经审会报告。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促进审计质量提高。
    20.审计的组织实施方式。各级工会经审会可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工会经审人员开展审计,也可以委托行政部门的审计人员在开展行政审计工作的同时开展工会经费审计。审计工作任务繁重、专业人员不足的工会经审会,可依照规范的程序,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工会审计工作。省总经审会选派有关经审人员参加政府项目的审计,同时组织有关州(市)总工会、产业工会的经审人员参加省总经审会的审计工作或开展交叉互审工作。
    21.审计整改和成果运用。审计结果作为上级工会、同级工会及有关部门工作考核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及时向财务、资产管理、法律保障等部门通报,提出改进措施和办法,推动问题的有效解决。省总经审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每年审计的情况;对屡审屡犯、财务管理问题较多的单位,省总经审会将以书面整改通知的形式予以警示,并约谈其分管领导和财务人员。
    22.坚持经审工作创新,加强经审调查研究,完善经审工作机制。学习、借鉴国家审计的先进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有序推进计算机辅助审计、远程审计。建立健全工会资产风险评价机制,探索开展工会资产绩效审计、管理审计以及与工会财务部门、税务稽核部门联查工会经费的方式,提升工会审计成效。
    五、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
    23.各级工会一定要高度重视经审工作,工会领导班子(党组)应当每年听取1至2次经审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经审工作中重大问题,为经审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支持,创造更好条件。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24.各级工会领导班子研究出台重大经济决策时,应当通知经审会(经审办)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5.按照省总经审会《关于工会经审专项经费提取的通知》规定,工会经审专项经费按同级工会财务基金的50%提取,列入当年工会经费预算,当年使用。
    26.坚持开展工会经审规范化建设考核工作。通过下级工会申报、经审互审组互评、经审办评审、上级工会经审常委会审定,层层推动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使工会经审工作做到目标明确、管理科学、推进有序,经审计划、组织实施、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全省工会经审工作整体水平。
    27.各州(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和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可以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贯彻实施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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