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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扫黑除恶公益广告震撼发布!

来源:丽江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9-03-28 17:27:28 点击: 0
自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云南省委、省政府高位推进,强化担当,出台专项斗争实施方案、督导方案和考核办法,推动全省上下形成强大合力,打掉了一大批影响恶劣、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团伙,全省高压态势初步形成,促进了治安环境改善、群众安全感增强。云南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齐抓共管,加紧打击攻势,统一执法思想,推进纪法衔接,加强宣传发动,用好督导利剑,加强各级扫黑办自身建设。在对标对表、履责担当,拧成合力、整体作战,线索摸排、大案攻坚,依法办案、提质提速,深挖彻查、破网打伞,依靠群众、动员群众,严督实导、真改实改,提高本领、推动落实等方面再用劲再发力,不断将全省专项斗争推向纵深,努力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新成效。


 

云南省公安机关群众举报
 
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

为充分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切实维护我省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向云南省公安机关举报本省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由省公安厅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予以奖励。
 
 
 
二、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原则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奖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云南省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登记的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7.对公开悬赏缉捕涉黑涉恶的犯罪嫌疑人,以发挥作用程度,按每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实施奖励。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如有证据材料,一并提供);
 
2.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侦破案件、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侦破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三、举报范围
 
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本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九)专门实施“套路贷”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三)以境外赌场为依托,实施“套路绑”,绑架或拘禁中国公民进行敲、诈、抢等犯罪行为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四)有组织的跨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枪支弹药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五)有组织跨境走私护私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六)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十七)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违法犯罪线索;
 
(十八)其他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四、奖励标准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5000元至10万元人民币。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000元至5万元人民币。
 
(三)举报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3000至1万元人民币。
 
(四)举报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我省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五)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有关人员被以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者受贿罪等批准逮捕的,奖励5000元至2万元人民币。
 
(六)举报公开悬赏缉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首者,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每抓获一名,奖励2万元人民币;协助每抓获一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与者、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五、附则
 
(一)各地州(市)公安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举报奖励办法。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
 
(二)公安机关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奖励程序按照《云南省公安机关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四)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我省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适用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有效。
 
        
 
      云南省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公安厅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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