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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丽江市总工会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丽江市总工会党组工作规则》、《丽江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制度》的通知

来源:丽江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7-11-30 15:58:58 点击: 0
中共丽江市总工会党组文件
 
 
丽工党组〔2017〕10号

中共丽江市总工会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丽江市总工会党组工作规则》、《丽江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市总工会各部:
    《中共丽江市总工会党组工作规则》、《丽江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制度》,经中共丽江市总工会党组2017年6月9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江市总工会党组
2017年7月10日
 
 
    附:1、《中共丽江市总工会党组工作规则》;
        2、《丽江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制度》。
 
1
中共丽江市总工会党组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条 党组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市总工会机关党支部请示报告事项;
    (二)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机关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市总工会机关“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工作;
    (七)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党组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市总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第五条 党组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认真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党建责任落实。党组加强对机关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党组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第六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九条 党组应定期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市委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根据情况充分征求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和省总工会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指示、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机关党支部请示报告的事项;
    (三)研究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研究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等事项;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研究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市总工会机关“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工作;
    (七)研究市总工会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机关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市总工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组研究和讨论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议题须在会前由办公室征集,一般由党组书记事先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事先提出建议,再由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党组会议上党组成员一般不得临时突然增加议题,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除外,但必须经全体党组成员同意,党组会议不得表决未经全体党组成员同意而增设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处级非领导职务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会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未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十八条 参加党组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会议保密内容。须查阅会议原始记录的,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从2017年起执行。其他党组规定,与本工作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2
 
丽江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制度
 
    为全面掌握全市工会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市总工会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为主席、副主席,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市总工会相关部室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条 主席办公会议一般两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工作可临时召开。召开会议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同时送达。
    第三条 主席办公会议内容:
    (一)讨论研究市总工会机关和各部室有关工作;
    (二)讨论研究县(区)总工会和市直基层工会请示的有关问题;
    (三)讨论研究市总工会本级经费使用;
    (四)安排部署市总工会阶段性工作;
    (五)通报和交流工会工作情况;
    (六)协调在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以及需要集中机关各部室力量共同完成的工作;
    (七)研究市总工会机关日常管理事项;
    (八)研究市总工会机关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主席办公会议议题由办公室征求会议组成人员意见后提出,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确定。会议议题材料可由会议组成人员委托相关部室或相关人员准备。
    第五条 主席办公会议由市总工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记录。会议讨论研究的有关事项,会议主持人要及时准确地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
    第六条 如有需要,根据会议主持人的意见起草文件或整理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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